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职学校的档案工作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档案工作水平评定遵循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高校应积极根据标准进行自评,查找不足,整改提高,不断完善档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水平评定标准》,对高校档案工作水平进行全面评定。该标准体系既包含评定的内容和依据,同时也是认定计分的标准。《广东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水平评定标准》包括管理、业务、信息化和特色4项一级指标,各一级指标共包含9个二级指标、28个三级指标。
第四条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水平评定标准分为三个等级: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
省特级总分不低于90分,其中“管理”项不低于20分,“业务”项不低于40分,“信息化”项不低于20分;
省一级总分不低于80分,其中“管理”项不低于18分,“业务”项不低于35分,“信息化”项不低于18分;
省二级总分不低于70分,其中“管理”项不低于15分,“业务”项不低于30分,“信息化”项不低于15分。
第五条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水平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广东省档案局进行业务指导。评定工作应全面检查申请高校档案工作,并重点检查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第六条未达标高校3年内应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新建院校成立3年后可申报等级,5年内应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
第七条 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水平评定程序分为自评、预评、评定三个步骤。
第八条申报高校对照评定标准并结合本校实际,进行自检,初步确定申报等级。自检合格后,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评定相应的等级,并提交评定申报材料。
评定申报材料包括:
(1)档案评定申请报告(1份);
(2)《高等学校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样式见附件二);
(3)《广东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水平评定自检评分表》(1份)(样式见附件三)。
第九条广东省教育厅收到高校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评审小组到学校进行预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申请高校整改完成后,广东省教育厅两个月内组织正式评定。
正式评定程序为:
(1)评定小组听取高校关于档案工作情况及自查评分的汇报;
(2)检查申请高校出示的相关文件或佐证材料;
(3)对照评定标准进行实地检查;
(4)评定小组内部进行评议打分,形成综合评定意见;
(5)评定小组向高校通报评定结果;
(6)广东省教育厅授予相应级别的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为保证高校档案工作评定工作的质量,广东省教育厅实行评定员聘任制。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档案局联合成立“档案工作评定小组”,由5至7人组成,其中评定员不少于3人。
评定员须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档案业务,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能胜任评定工作。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被聘评定员视为自动解聘。
第十二条对于档案工作水平评定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五年的高校,广东省教育厅可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原等级标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降低原等级或撤消原等级。
第十三条档案工作水平评定是高校档案工作的一个标志,是评选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被评定为省二级(含)以上等级的高校,本校应对档案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已获等级评定的高校,如发生档案违法违纪和失泄密、损毁、丢失等安全事故,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降级或撤消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