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惠州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小组负责对达到保管期限的各类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并提出档案的存毁意见。
二、档案的鉴定,必须坚持全面、历史的观点,认真审判档案的价值。对不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处理,对某些档案价值判断没有充分把握的,应当保存,不得急于销毁,避免造成损失。
三、对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销毁目录”等作为日后查考的凭证。
四、将“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销毁目录”等有关材料送单位负责人(各类档案根据不同规定送审)审核,并经主管档案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五、销毁档案时,应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并有二人以上工作人员鉴销。销毁档案后,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同时由鉴销人签名盖章。“档案销毁清册”由综合档案室长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