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学籍档案利用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惠州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生报告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料。

二、学籍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同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三、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扩散。

四、毕(结)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凭本人身份证和毕(结)业证办理。

五、毕(结)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必须要有毕(结)业生的《惠州学院档案利用委托书》,并附毕(结)业生的身份证和毕(结)业证复印件。同时,受委托人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六、补办毕(结)业证证明者,应携带就读时所在系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七、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特殊情况下,校外单位须出具单位证明,经校办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八、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