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院发〔2001〕51号
(2001、11、15)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师生出国(境)人次日益增多,为规范办理出国(境)的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一、拟出国(境)、出访人员持邀请函及翻译件(留学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院外事办领取并填写《惠州学院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交所在单位审批。
二、所在单位批准后,拟出国(境)、出访人员凭有效证件和邀请函到市外事办或公安局领取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件》或《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将填写好的《惠州学院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件》或《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和邀请函及翻译件(留学人员凭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院外事办审核后,由院行政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完成以上程序后,拟出国(境)、出访人员方可到市外事办或市公安局办理出国护照(出境通行证)。
五、因公出国(境)、出访人员必须在返校后一周内将出国护照(出境通行证)交外事办统一保管。
六、本规定仅适用于本校正式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全日制在校生。
七、校级领导出国(境)手续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由院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