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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公务接待制度

  [日期: 2006-05-27 ] [字体: ]  
 

惠院发〔2004〕142号 

关于印发《惠州学院公务接待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惠州学院公务接待制度》已经第82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 《惠州学院公务接待制度》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惠州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4年10月26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

惠州学院公务接待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务接待制度,提高接待水平,增进学术交流与社会交流,更好地为学院的发展服务,特制定公务接待工作制度如下:

   一、接待原则

    1、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假公济私行为。

    2、校级来宾的任务,一般由对口院领导出面接待,系处级来宾,原则上由相应级别的领导出面接待。

    3、属校级接待的来宾,接待费由学校承担,各系自行接待的来宾,费用自理,接受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财务处和纪、监、审的监督。

    4、涉及到后勤集团、建筑设计院等财务独立单位的来宾,接待费用分别由各自承担,接受学院财经领导小组、财务处和纪、监、审的监督。

    5、坚持节约,接待工作应本着热情周到、诚恳待人、节约实效。

    二、接待范围

    校级接待范围如下:

    1、上级党政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来访;

    2、兄弟院校校级领导来访;

    3、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处级人员来访,根据来访的业务内容,报院领导审批后酌情安排接待;

    4、学院主办的各类大中型会议、庆典活动以及上级机关决定在我院召开的各类会议;

    5、其它各类国家、省、市级会议凡拟由我院承办,均应在承接前将会议的基本情况,即会议性质、范围、日程、经费来源以及我院将承担的责任书面报告两办,由两办按办会议的性质分别报请党委、行政审批后方可承接。

    6、海外、港澳台来宾及其它人员来访,视实际情况确定接待;

    非上述范围,学院不负责接待,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院或学院领导的名义公费请客。

    三、接待标准

    1、用餐一般不超过如下标准:早餐 20元/人,中餐45元/人,晚餐70元/人;

    2、住宿标准:原则上来宾住宿费自理,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学院负责其全部或部分宿费的,须经院办请示学院领导审批;

    3、与办学有重大关系的来宾酌情安排接待;

    4、因工作需要,在外埠接待标准,视具体情况定;

    5、系级接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参观浏览与交通车辆安排规定:

    1、来宾提出参观浏览的,原则上在惠州市范围内就近安排;

    2、由校级接待的来宾,可安排车辆在市区范围内接送,原则不安排长途接送。

   (二)、资料赠送与礼品馈赠规定:

    1、一般来宾应赠送学院宣传资料,重要来宾经院领导同意可赠送纪念品;

    2、来宾所馈赠学校的礼品,要及时送院办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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