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档案资料主要为学校提供利用服务,同时亦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
二、本校师生凭个人有关证件查阅已公布开放的档案资料,校外人员须持个人有效证件或所在单位证明,经档案室批准方能查阅。
三、利用档案时,应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
四、一般情况下,档案资料不借出,确需借出的,须经档案室批准,由学校职能部门或在岗在职的教职工经办,履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及时归还。
五、借阅者应承担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责任,如有损坏、丢失、泄密等情况,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四、一般情况下,档案资料不借出,确需借出的,须经档案室批准,由学校职能部门或在岗在职的教职工经办,履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及时归还。
六、本校各职能单位调阅档案,原则上只能调阅本职能单位形成的卷宗,如因工作需要调阅其他职能单位形成的档案,必须写明查阅内容、利用目的,经档案形成职能部门和档案室批准方能调阅。
七、调阅本校党委会议记录、行政会议记录、有密级的档案及学校重要档案材料,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院办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报请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后,限定性地阅读有关内容。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出的,须经院办负责人审批,报请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八、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