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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日期: 2006-05-27 ] [字体: ]  
 
    一、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
  二、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具有密级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
  三、一般情况下,密级档案材料的查阅应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院办领导审批,必要时由学校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同时仅供在档案阅览室限定性查阅。利用者应承担密级档案材料的安全。
  四、查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的档案材料,需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及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五、档案库房未经同意,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六、坚决杜绝失密、泄密现象,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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