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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档案销毁制度

  [日期: 2006-05-27 ] [字体: ]  
 
    一、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并提出档案的存毁意见,送有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
  二、对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销毁目录”等作为日后查考的凭证。
  三、将“档案销毁清册”、“档案销毁目录”等有关材料送单位负责人(各类档案根据不同规定送审)审核,并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能销毁档案。
  四、销毁档案时,应由档案室负责,并有二人以上工作人员鉴销。销毁档案后,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同时由鉴销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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