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惠州学院统计管理制度

惠院发〔2002〕17号
(2002、4、9)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惠州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惠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综合协调和指导本院各行政职能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本院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管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院长办公室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对全院的统计工作行使组织、综合协调、指导职能,并报送相关的综合统计报表。
  第三条  各部门根据统计业务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各部门的专(兼)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在统计业务上接受院长办公室的指导。
  第四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并做到:
  (一)支持和保护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二)监督统计人员以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专(兼)职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由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实行先补后调。
  第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符合实际的统计资料;有权抵制和揭发、检举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以及统计分析材料,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上报,并同时抄送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全院性的基本统计数据或者综合性的统计数据以院长办公室的数据为准。以学院名义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经院长办公室审核,并由院长办公室统计人员负责提供。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使用统计资料,都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未经统计调查对象的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